---
name: litigation-demand-draft
description: >
  基于已完成的信息采集，撰写律师函/催告函的内控工作流。
  以物抵债风险审查、诉前调解可能性评估。
  输出.docx文件，发函后检查清单，并提供创建案件选项。
  当用户说"起草律师函"、"撰写催告函"、"起草[类型]函"，
  或表示已完成需求采集、准备发出催告函时使用。
argument-hint: "[slug] [--跳过门控] [--版本=N]"
---

# /demand-draft

## 核心流程

1. 读取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demand-letters/[slug]/intake.md`。
   如缺失或策略要点为空（对于实质性催告），拒绝执行。
2. 读取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profile.md` → 律师函实务惯例、
   团队风格、模板参考表。
3. 按照以下工作流和参考执行。
4. **执行起草前门控审查**：保密义务过滤器、自认风险、以物抵债/清偿协议、
   《民诉法解释》第107条姿态、保密义务边界审查、语气、事实准确性。
   在逐一确认前不得继续。
5. 模板选择：如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profile.md`
   中有对应模板则使用；否则根据催告类型使用软模板。
6. 在对话中起草供审核，迭代直到用户批准。
7. 使用 docx 技能写入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demand-letters/[slug]/draft-v[N].docx`。
8. 写入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demand-letters/[slug]/checklist.md`
   （发函后检查清单）。
9. 评估实质重要性；提供创建案件选项。如选择创建：使用预填充字段移交给 `matter-intake`。

---

# 律师函/催告函起草

## 目的

将已完成的信息采集转化为可发出的稿件。核心价值在于：
**在起草前必须明确处理保密义务、自认风险及和解通讯保护状态**——
常见失误是发出的函件因未作检查而导致信息泄露或自认风险，
函件发出后无法收回。

## 引文和原文引用规范

律师函是法律主张的载体，函件中引用的合同条款、邮件内容或既往沟通
都可能成为对方检验的对象。以下为插件 `CLAUDE.md` 共享防护栏的复述：

**原文引用必须准确。** 绝不在未见原文的情况下为相对方、其代理律师、
证人或任何文件添加引号。只有在看到确切原文时才使用引号。
如需概括性表述而不引用原文：

- **不使用引号进行概括**，并标注占位符：
  "贵司[日期]邮件称X `[核实 — 原文引用待确认]`。"
- **绝不自行填补空白。** 律师函中错误引用的合同条款是失去相对方律师信任的最快方式。
- 每个 `[核实 — 原文引用]` 标注必须在函件发出前的审核说明中予以标注。

**引用必须完整支撑主张。** 如催告函主张"第4.2条要求收到发票后30日内付款"，
所引条款必须覆盖义务本身、触发条件及期限。如仅覆盖其中一项，
需分拆引用（如"第4.2条（付款义务）；第4.3条（30日期限）"）
或限缩主张范围。仅支撑部分主张的合同引用，
会被相对方以完整文本反击、扭转局面。

## 主动披露弱主张

当法律或事实对某项主张不利时，不要粉饰。催告函中的某项主张较弱时——
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案例支持对方、损失计算牵强——需向发函方标注：

> "此处[主张/理论]较弱，理由：[法律依据/事实]。可选方案：(a) 以[替代表述]坚持，
> (b) 撤回并依赖[更强主张]，或 (c) 作为引子保留但用语谨慎。
> `[审核 — 战略判断]`。"

过度主张的催告函会收到列举所有超越之处的回函，
转移筹码、耗尽后续空间。最有力的催告函是承认弱处的那封——
让相对方无话可说。

## 避免重复

如有既往函件往来，应呼应关键表述——
相同的违约定性、相同的核心义务框架、相同的交易名称。
不要整段摘抄。形式雷同的催告函表明事态无进展；
新函件应推进局面（新事实、新期限、新后果），而非重复既有内容。

> **对外交付物注意**：起草的催告函将发送给对方当事人。
> **请勿**在发出的函件上标注"内部工作文件 — 律师保密义务适用"。
> 发函后检查清单和录入文件属于内部工作文件，**需要**标注。

## 立场背景

起草催告函本质上是主张——发函方在提出请求。
阅读实务配置文件中的 `## 立场` 部分：

- **原告/权利人**（本技能默认立场）：催告函与立场一致。
  函件即主张，语气、后果表述和请求内容均遵循原告立场剧本。
- **被告/应诉方**：被告发催告函较少见，但确实存在——
  被告方可能发送反催告、追偿请求，或就无关事项发出催告函。
  起草前请确认："您表示被告立场为默认。本次是原告立场（您提出主张），
  还是其他立场？"
- **混合/不定**：每函确认一次立场，语气和默认签署人可能不同。

对于主要接收函件而非发函的企业法务，请转至 `demand-received`——
该技能处理收到的催告函。

## 本案立场确认

在起草前门控之前，确认案件层面的立场。
催告函的语气和条款因案而异，不是实务默认值。
请阅读录入文件中的 `## 本案立场` 部分（如有）；
如无，请询问：

> **本案立场。** 催告函的语气和条款因案而异，不是实务默认值。请确认：
> - **语气：** 温和 / 中等 / 强硬？（取决于双方关系、金额、诉讼可能性）
> - **回复期限：** 根据请求性质，什么是合理的？
>   （付款请求通常14日；履行催告通常30日；停止侵权通常7日——
>   但合同或协议可能有约定）
> - **保护性标注：** 是否需要注明"本函仅为调解/和解协商目的，
>   不构成对任何事实的自认"？
>   （中国《民诉法解释》第107条仅覆盖诉讼中，诉前协商函件**不自动享有保护**，
>   需特别注明；此保护力度弱于英美法系的"without prejudice"制度）
> - **签署人：** 您本人、客户、法务总监、外部顾问？
> - **管辖权与仲裁条款检查：** 合同是否约定了仲裁条款或特定管辖法院？
>   如有，律师函可能被主张为程序性动作。
> - **诉前调解考量：** 是否考虑在函件中嵌入诉前调解建议？
>   （中国法院系统推行诉前调解，可能影响后续诉讼时效）
> 请勿假设。阅读案件档案中的既往函件（如有）——它确立了行文基准。

以上确认结果将决定语气用词、后果表述、保护性标注、
签署格式和履行期限。未在录入时确认的立场需在此补全——
不得回退至实务层面的默认值。

## 地域假设

本草案假设录入中已确认的地域和
该地域适用的和解通讯保护规则。
中国《民诉法解释》第107条**仅覆盖诉讼中**和解妥协，
⚠️ 与美国FRE 408（覆盖诉前+诉中）存在重要差异：

| 阶段 | 美国法（FRE 408） | 中国法（民诉法解释107条） |
|------|-------------------|--------------------------|
| 诉前协商 | 受保护 | **不受保护** ⚠️ |
| 诉讼中和解协商 | 受保护 | 受保护 |

**实践影响**：诉前发出的律师函如含有和解意图，在中国不自动享有保密保护。
如需保护，应：
1. 在函件中明确注明"本函仅为调解/和解协商目的，不构成对任何事实的自认"
2. 明确告知用户此保护力度弱于英美法系"without prejudice"制度
3. 建议用户评估是否在函件发出前寻求法律意见

法律规则、期限、费用转移（一般民事无此规则）和法定依据因地域而异。
如涉及不同法院、相对方所在地、或法律选择问题，
草案可能不适用——发出前请确认。

## 加载上下文

-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demand-letters/[slug]/intake.md`
  ——必填；缺失则拒绝执行
-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profile.md`
  → 律师函实务（模板路径、保险索赔通知时机、
  案件创建实质重要性阈值）、团队风格（保密标注格式、
  外部顾问指示格式供语气参考）。
  **语气、履行期限、标注和签署人来自 `## 本案立场` ——属于案件层面，非实务层面。**
-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matters/_log.yaml`
  ——检查是否存在相关案件（相同相对方），提供交叉链接

### 策略要点跳过处理

如录入文件中有 `strategic_block: skipped` 或 `partial`，
在执行起草前门控前提示用户：

> 录入文件跳过了[全部/部分]策略要点（筹码、 BATNA、语气、保密过滤器）。
> 现在起草将产出可用的函件，但策略部分将是通用版本，
> 并标注 `[专家核实]`。
>
> - **现在完善策略要点** —— 暂停，返回 `/demand-intake [slug] --resume-strategic`
> - **仍继续** —— 继续起草前门控；下游部分将标注

如选择"仍继续"，所有依赖已跳过策略问题的函件部分
将获得 `[专家核实: [具体问题]]` 标注。

## 标志参数

- `--跳过门控` → 绕过起草前检查清单。
  可用但需记录；仅在检查清单已单独运行并有记录时使用。
- `--版本=N` → 以 `draft-vN.docx` 起草（默认：下一个版本号）

## 起草前门控

**本流程在任何起草之前执行。如用户未参与，停止。**

```
起草前检查清单 — [slug]

1. 保密义务过滤器
   根据录入文件保密过滤器：[列出]
   确认：以上内容均不出现于草案？  [y/n]

2. 自认风险
   根据录入文件自认风险：[列出]
   各项表述是否已控制或移除？  [y/n 每项]

3. 以物抵债/清偿协议
   根据录入文件：[标注风险，如有]
   催告是否无意中满足或接受了独立债权请求？  [y/n]
   （参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28条关于以物抵债的规定）

4. 《民诉法解释》第107条姿态
   研究受理法院适用的和解通讯保护规则。
   ⚠️ 注意：中国第107条仅覆盖诉讼中，诉前协商函件不自动受保护。
   录入显示：[受保护 / 不受保护 / 因案而异]
   草案将[包含 / 省略]保护性声明，并将在实质上——
   而非仅在标注上——支撑该姿态。
   本函件阶段：[诉前 / 诉讼中]
   诉前函件建议注明："本函仅为调解/和解协商目的，不构成对任何事实的自认"
   确认。

5. 保密义务边界审查
   草案中的任何语句是否泄露了内部法律分析的实质内容（而非仅结论）？  [y/n]
   如是，起草前需重新表述。
   （中国《律师法》（2026修正）第41条规定律师保密义务，不存在"privilege waiver"概念，
   需主动审查保密边界）

6. 语气姿态
   录入显示：[关系维系 / 中等 / 强硬追诉]
   这将决定用词、框架和后果表述。确认。

7. 事实准确性
   草案中的每项事实必须核实。不是"大概正确"——必须核实。
   列出尚未核实的事实，将标注 [核实: ___]。

⚠️ 中国法特别提示：
- 中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证据开示制度（discovery），
  但存在举证期限、证据交换和书证提出命令（民诉法解释第112-113条）。
  如涉及证据保全需求，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84条。
- 中国无"fee-shifting"一般规则（一般民事无，特定情形如知识产权案件除外）。
  后果表述中提及"律师费"时需谨慎。
- 如涉及竞业限制主张，请引用《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
```

只有在用户逐一确认后才能继续。
空白确认的检查清单比没有检查清单更糟糕。

## 模板选择

### 步骤1：参考模板

查阅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profile.md`
→ 律师函实务 → 催告类型对应的参考模板表。

- **有参考模板**：阅读模板。匹配结构、语气、签署格式、保密标注、
  常规章节顺序。参考模板即为模板。
- **无参考模板**：使用下方的软模板（根据催告类型）。

### 步骤2：软模板（仅在无参考模板时使用）

各为框架——标题和预期内容。根据事实需要进行调整。

**付款催告函框架：**
1. 当事人及关系背景（1段）
2. 事实——义务来源（合同条款/发票/订单）、日期
3. 违约——应付金额、到期日、发生了什么（或未发生）
4. 催告——具体金额、期限、付款方式
5. 后果——委托律师代理、利息、费用、追偿、诉讼
6. 证据保全通知（如相关）
7. 签署格式

**违约/履行催告函框架：**
1. 当事人及协议（识别合同——生效日期、当事人）
2. 主张违反的义务——合同条款、简要说明
3. 违约——具体事实、日期、现有证据
4. 履行——具体何种履行可补救；补救期限（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
5. 不补救的后果——解除、损害赔偿、合同中的特定救济
6. 权利保留
7. 签署格式

**停止侵权通知框架：**
1. 当事人及我方权利（商标/著作权/合同/商业秘密——识别权利基础）
2. 侵权/违法行为——具体行为、日期、证据
3. 催告——立即停止、删除、说明既往使用、书面确认合规
4. 合规期限
5. 不合规的后果——诉讼、行为保全（如《民事诉讼法》第103条）、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如《著作权法》第54条）、法定赔偿
   ⚠️ 注意：中国一般民事无 statutory damages（法定赔偿仅限知识产权案件）
6. 证据保全要求（相关文件、数据、系统、通信的保全）
7. 签署格式

**离职后义务催告函框架：**
1. 当事人和关系背景（前员工、入职离职日期）
2. 义务——违反的离职后义务（保密、竞业限制、知识产权归属）；
   引用协议条款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3. 具体被指控行为
4. 催告——停止、交还财产/知识产权、书面确认合规、
   如适用重申不贬损义务
5. 后果——诉讼、行为保全、⚠️ 律师费一般由各自承担（中国无fee-shifting一般规则）
6. 非正式解决提议（如策略适当）
7. 证据保全要求
8. 签署格式

**证据保全要求函框架：**
1. 当事人和背景——预期纠纷
2. 范围——文件、数据、系统、通信的类别
3. 保管人——预期持有相关材料的具名人员
4. 时间范围
5. 积极保全义务——暂停自动删除、保全元数据、保全设备
6. 毁灭证据后果——不利推定（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5条）、
   书证不利推定（依据第48条）、妨害民事诉讼制裁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罚款、拘留）
7. 确认请求
8. 签署格式

## 起草规则

0. **分批交付货物合同的默认处理。** 对于涉及分批交付货物合同
   （多批次装运、批次或随时间多次交付）的合同违约催告，
   默认使用《民法典》第633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确立的框架——"分批标的物的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而非《民法典》第610条的不符合约定规则或单批交付买方救济框架。

《民法典》第610条规定：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对于分批交付合同，第633条进一步规定：
当事人对分批交付的标的物解除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否则，分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
买受人仅就不能得到的部分要求解除合同，
但不能实现的程度达到解除整个合同的条件时，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起草分批交付货物违约催告函时：

- 主要引用 `[引用: 《民法典》第633条 —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610条 — 不符合约定的法律后果]`，
  而非仅引第610条。
- 将《民法典》第577-584条（违约责任）和第617-623条（买卖合同）
  作为救济条款引用，但用第633条术语表述违约标准。
- 在草稿上方的 `[签署人提示:]` 中向签署人标注：
  "本函依据《民法典》第633条（分批交付）起草。
  请确认合同的交付结构支持分批交付合同的定性后再发出。"
- 如合同交付结构在录入中不明确（如录入写"分三批交付"但未确认
  合同是否约定为分批交付还是为方便而拆分的一次性交付），
  标注 `[核实: 本合同是否属于《民法典》第633条规定的分批交付合同？]`
  ——不得默示主张第633条适用。

单批交付违约：使用《民法典》第610条表述。
分批交付违约：使用《民法典》第633条。
不得混用。

1. **具体性优于形容词。** "贵司于2026年3月14日发送X"优于
   "贵司反复且不当发送X"。形容词过多说明事实单薄。

2. **事实应可溯源。** 每项事实主张均对应文件、日期或证人。
   暂无法核实的：`[核实: 具体主张]`。

3. **引用用占位符。** 任何法律依据处用 `[引用: 法规/条款/案例]`。
   不得捏造引用。用户如在录入中提供了依据，如实使用。

4. **后果表述与语气姿态匹配。**
   - `关系维系`："我们希望在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解决此事。"
   - `中等`："如未在[N]日内补救，我们将考虑包括诉讼在内的选项。"
   - `强硬追诉`："未在[N]日内补救将导致立即采取法律行动，
     包括[具体救济]。"
   - ⚠️ **中国法特别提示**：中国无 fee-shifting 一般规则，
     提及律师费时需谨慎（仅特定情形如知识产权案件可主张）。

5. **内嵌替代表述。** 语气可能有分歧处，草案包含紧凑替代方案。格式：
   > *随附发票人民币X元仍未结清。*
   > [或更强硬表述：*贵司未支付随附发票人民币X元，该款项已于[日期]到期。*]

6. **除非有意，不得将和解讨论纳入正式记录。**
   如录入标注该函件在本地域不享有和解通讯保护，
   草案不包含任何和解妥协提议、"本函仅为调解目的"框架
   或可能被定性为和解通讯的内容。
   需注意：保护取决于实质和语境，而非标注。

7. **保密标注按团队风格执行。**
   严格按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profile.md`
   保密惯例执行。

## 输出

### 主要输出：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demand-letters/[slug]/draft-v[N].docx`

使用 `docx` 技能生成信函格式 .docx：
- 信头/发函方地址栏
- 日期
- 收函方地址栏
- 事由行（简洁；不暴露策略要点）
- 称呼
- 正文（按模板+起草规则）
- 结尾
- 按录入的签署格式

⚠️ **重要**：发出的函件**不得**包含"内部工作文件 — 律师保密义务适用"标注。
该标注仅用于内部工作文件。

### 对话内审核

以可读纯文本展示草案供用户审核和请求修改。
写入最终 .docx 前迭代。

### 发出门控（草稿结尾提示）

在对话展示和任何内部预览中附上以下内容，
与正文分开——这是面向审核人的提示，不是函件正文，
发出前需删除：

> 本函为供律师审核的催告函草案，并非可发出的函件。
> 发出可能构成法律通讯，产生《民诉法解释》第107条影响（如为诉讼中函件）、
> 诉讼时效影响，并启动纠纷、反诉和时效计算。
> **须经执业律师审核、修改并承担专业责任后方可发出。**
> 未经审核不得发出本草案。
>
> ⚠️ **中国法特别提示**：
> - 诉前发出的函件不自动享有和解通讯保护（如需保护，请注明目的声明）
> - 中国无 fee-shifting 一般规则，提及律师费时需谨慎
> - 可能触发诉前调解程序（中国法院系统推行ADR）
> - 如合同有仲裁条款，需评估对后续争议解决的影响

### 引用核实

每个 `[引用:___]` 占位符——以及从录入或参考模板中获取的任何引用——
在核实前均为未核实状态。
发出前，必须通过中国法律检索工具
核实准确性、有效状态和后续变化。
律师函和起诉材料中出现捏造或错误引用可能导致处罚。

**来源标注。** 草案中每项引用标注来源：
`[元典智库]`、`[裁判文书网]`、
或通过法律检索连接器获取引用的具体 MCP 工具名称；
`[网络搜索 — 核实]` 用于网络搜索获得的引用；
`[模型知识 — 需核验]` 用于模型从训练数据中回忆的引用；
`[user provided]` 用于录入或参考模板中用户提供的引用。
标注 `核实` 的引用比工具获取的引用有更高的错误风险，
应优先核实。不得删除或合并标注——它们是签署人识别
发出前需核实哪些引用的最快速信号。

**不得静默补充。** 如配置的法律检索工具
对草案所需依据的检索结果很少或无结果，
报告发现内容并停止。
不得在不经询问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搜索或模型知识填补空白。应说明：
"检索返回[N]条结果，来自[工具]。[问题]的覆盖似乎较弱。
可选方案：(1) 扩大检索词，(2) 尝试其他检索工具，
(3) 网络搜索——结果将标注 `[网络搜索 — 核实]`，
应与一级来源核实后再依赖，
或(4) 保留 `[引用:___]` 占位符并在此停止。
您希望选择哪种？"
由律师决定是否接受较低置信度的来源；技能不能替律师做决定。

### 发函后检查清单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demand-letters/[slug]/checklist.md`

```markdown
[内部工作文件 — 律师保密义务适用 — 仅供内部使用]

# 发函后检查清单 — [slug]

**发送草案版本：** [v1 / v2 / 等等]
**发出日期：** [YYYY-MM-DD — 发出后填写]
**签署人：** [姓名]
**发出方式：** [EMS邮寄+公证书/普通邮寄+凭证/电子邮件/其他]

## 发出前（函件发出之前）

- [ ] 签署人最终审阅
- [ ] 事实准确性：所有 [核实] 标注已解决
- [ ] 引用：所有 [引用] 占位符已填写并通过法律检索工具核实（引用的法律为有效法）
- [ ] 保密标注已按团队风格执行——
  注意：这是对外交付物；**发给对方的版本不得包含**"内部工作文件 — 律师保密义务适用"标注
- [ ] 和解通讯保护性声明 [有 / 无]，与录入指定一致，实质与姿态相符
  ⚠️ 中国法提示：第107条仅覆盖诉讼中；诉前函件建议注明"本函仅为调解/和解协商目的"
- [ ] 内部抄送已清理（按录入分发清单）
- [ ] 保险索赔通知已发出（如团队惯例要求）
  （依据《保险法》第21-2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
- [ ] 利益冲突已确认（如尚未清除）
- [ ] 管辖权和仲裁条款已检查（如合同有相关约定）

**发出前（实质性动作）：**
阅读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profile.md`
中 `## 谁使用本技能`。如角色为非律师：

> 发出催告函会产生法律后果——产生记录，
> 可能触发时效和反诉，并可能产生信息泄露风险。
> 您是否已就此咨询律师？如已咨询，请继续。
> 如未咨询，以下是带给律师的一页简介：
>
> [生成一页摘要：相对方和争议、催告内容和期限、语气姿态、
> 《民诉法解释》第107条/和解通讯保护状态、
> 起草前门控中标注的保密义务和自认风险、
> 可能出现的问题、发出前应询问律师的事项。]
>
> 如需寻找执业律师：您所在地律师协会的律师推荐服务是最快的起点。
> 可联系当地司法局或律师协会查询。

未明确确认不得标记为已发出——请勿执行以下发出程序。

## 发出程序

- [ ] 送达方式已执行：[挂号邮寄+公证书 / EMS邮寄 / 电子邮件 / 其他]
- [ ] 送达凭证已保存（邮寄回执、电子邮件回执、快递确认单）
- [ ] 按分发清单发送副本
- [ ] 仲裁条款/管辖约定已评估（如适用）

## 发出后

- [ ] 合规期限已列入日历：[YYYY-MM-DD]
- [ ] 无回复的升级计划：[下一步 + 日期]
- [ ] 跟进检查已列入日历：[日期——通常为期限后2个工作日]
- [ ] 已在 `_log.yaml` 中创建案件：[是 / 否——见下述实质重要性判断]

## 实质重要性判断

**经验法则显示：** [重要 / 不重要]
**理由：** [催告类型 / 风险敞口 / 相对方类型]
**您的判断：** [重要 → 创建案件] [不重要 → 仅记录于催告函档案]

如判断为重要：
使用 `source: demand-letter` 从本录入预填充字段触发 `litigation-matter-intake`。

如用户选择不创建：更新录入 `status: drafted`（用户确认发出后为 `sent`）。
记录保留在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demand-letters/`。

## 中国法特别提醒

- **诉讼时效**：催告函可能中断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95条），
  建议记录发出日期
- **诉前调解**：中国法院系统可能将催告函转为诉前调解案件
- **证据保全意识**：如后续可能进入诉讼，建议同步保全相关证据
```

### 案件自动创建选项

起草并写入检查清单后，按经验法则评估实质重要性：

- **默认创建案件，如有任一：**
  - 催告类型为"停止侵权"、"违约履行"、
    "离职后义务"或"证据保全"
  - 请求金额 ≥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profile.md`
    中等严重程度档位
  - 相对方为客户、竞争对手或按地域特点为频繁对抗方
- **否则默认不创建**

呈现判断：
> 实质重要性经验法则：[结果]。[一句话理由。]
> 在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matters/_log.yaml`
> 中创建跟踪案件？（默认：[是/否]）

如用户接受：使用预填充字段（相对方、类型、地域、`source: demand-letter`、
初始主张、内部利益相关方）触发 `matter-intake`。
用户审阅预填充字段并确认。

如用户拒绝：更新录入 `status: drafted`
（用户确认发出后更新为 `sent`）。
记录保留在催告函档案中。

## 版本控制

不得覆盖已发出的草案。发出后修订的，使用 `draft-v2.docx`。
发送版本历史本身就是相对方收到什么的记录。

## 本技能不包含的内容

- **发送函件。** 仅起草。用户自行发送。
- **核实引用。** `[引用:___]` 占位符保持为占位符。
  用户如在录入中提供了依据，则使用；否则留空。
  捏造引用是执业风险。
- **绕过起草前门控。** 即使使用 `--跳过门控`，
  技能也需在草案文件中注明门控已跳过及其原因。
- **改写入档。** 如录入内容单薄，将用户退回 `demand-intake`。
  草案质量取决于录入内容。
- **判断实质重要性。** 经验法则提供默认值；用户的判断为最终记录。

## 中国法律检索工具参考

元典法规案例接口

## 中国法关键法规索引

| 需求 | 中国法依据 |
|------|-----------|
| 诉讼中和解妥协保护 | 《民诉法解释》第107条 ⚠️ 仅覆盖诉讼中 |
| 律师保密义务 | 《律师法》（2026修正）第41条 |
| 刑事辩护律师保密权 | 《刑事诉讼法》第48条 |
| 证据保全 | 《民事诉讼法》第84条 |
| 行为保全/财产保全 |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 |
| 不利推定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5条 |
| 书证不利推定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8条 |
| 妨害民事诉讼制裁 |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
| 以物抵债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28条 |
| 分批交付合同解除 | 《民法典》第633条 |
| 标的物不符合约定 | 《民法典》第610条 |
|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577-584条 |
| 买卖合同 | 《民法典》第617-623条 |
| 竞业限制 | 《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 |
| 保险索赔通知 | 《保险法》第21-22条 |
| 诉讼时效中断 | 《民法典》第195条 |
|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 | 《著作权法》第54条等 |
| 群体诉讼/代表人诉讼 | 《民事诉讼法》第53-54条 |
| 书证提出命令 | 《民诉法解释》第112-113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