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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litigation-brief-section-drafter
description: 按照本所风格起草中国法律文书,与案件理论保持一致——每项事实均有出处,每项引用均经核实,每项论点均与案件理论挂钩。当用户说"起草[文书]"、"写起诉状"、"关于[争议焦点]的答辩意见"或需要某份法律文书的初稿时,触发本 skill。
argument-hint: "[文书类型——如'起诉状'、'第二项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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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brief-section-drafter

1. 加载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profile.md` → 案件理论、本所风格。
2. 遵循以下工作流程和参考规范。
3. 按本所格式/语气/引用风格起草,与案件理论保持一致。
4. 输出:文书草稿。标记所有需要核实的事实与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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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律文书起草工具

## 代理人代书与当事人本人书写

中国民事诉讼中,书面证人证词(如证人证言)原则上应由证人本人陈述,经其签名或捺印确认。**由代理人完全代写证人证言,与证人陈述的真实性要求相悖。** 如需起草证人证言,本工具将:提供引导问题以协助证人还原其真实记忆;整理和组织证人亲口陈述的内容(以证人自己的表述为准);生成其核实过的文件清单;对已拟定的证言进行合规检查;起草证人签名页和代理人说明。本工具帮助将证人的证据呈现于书面,但不代替证人撰写证据内容。

对于当事人陈述、情况说明等文书:规则有所不同,但同等审慎的态度同样适用。以当事人名义提交、却并非当事人真实表述的陈述,在证明力上存在重大隐患。

## 目的

优质的法律文书须与案件理论相符、有据可查、符合本所写作风格,且可供核实。本工具提供初稿——强调"初稿"二字。最终定稿须经主办律师审核修改。

## 书面还是口头?

起草前先确认:"这是用于书面提交还是庭审口头陈述?"二者有本质区别:

- **书面:** 全面完整。覆盖所有要点,充分展开法律依据,预判对方反驳。
- **口头(庭审陈述、最终辩论、当庭质证):** 策略性。选取最关键的3-4个要点。对薄弱论点主动退让或存而不论。以最强论点开篇。庭审中裁判者记住的是开头两分钟和结尾两分钟。对口头陈述而言,"过于全面"意味着焦点不清。如需回应对方多争议点的意见,告知用户哪些要点值得坚持、哪些可以放弃——这是策略草稿,而非单纯的文字稿。

## 案卷忠实性——引用与页码标注

以下两项规则适用于法律文书起草中的每一处引用和每一处摘录。其权威表述见插件 `CLAUDE.md` 共用准则;在此重申,因为本工具是最常出现违规的场景。

**对案卷的逐字引用必须逐字准确。** 除非你面前有完整原文并能注明出处,否则不得在引号内加注归于对方当事人、证人、法院或任何案卷文件的话语。哪怕只差一个字的引用,也比转述更糟糕——它歪曲案卷、一旦提交存在伪造风险,且必然被发现。当需要描述某人的陈述但无法找到原文时:

- **不加引号地转述**,并明确注明出处:"对方当事人主张X `[核实案卷——庭审笔录第__页]`。"
- **标记占位符:** `[核实原文——案卷引用待确认]`
- **不得自行填充。** 虚构引用,哪怕一个字,即构成捏造。审稿说明必须标记输出中的每一处 `[核实原文]`。

引用任何带引号的段落前,须已打开原始文件。如依赖记忆或摘要进行引用,则不得加引号。

**页码引用必须支撑所主张的全部内容。** 如论点为"对方当事人陈述了X、Y、Z"而仅引用一处页码,须核实该页码同时支撑X、Y和Z。若仅支撑Z,则应:(a) 拆分引用——"陈述了X(笔录第10页)、Y(笔录第12页)、Z(笔录第15页)";或 (b) 将论点缩窄至该页码实际支撑的内容。仅支撑部分主张的引用,是裁判者识别论点过度延伸的最直接方式,也是律师在法庭上丧失公信力的最常见原因。这是"引用错位"的失败模式:引用存在,原文存在,但原文并不支撑所主张的命题。

## 对薄弱论点的坦诚

法律不利于己时,须如实说明。当论点薄弱——依据指向相反方向、事实不足支撑、推理过于牵强——不要构建脆弱的论点并以坚实之姿呈现。应当标记:

> "本项论点较弱——[依据]指向相反。请考虑是否坚持(以下是可能的表述方式)、主动退让并转向[更强论点],还是直接舍弃。`[审查——策略选择]`"

提出薄弱论点而不加标记,会损害律师在裁判者面前的公信力,并产生《律师法》及职业道德层面的诚信问题(律师应确保其主张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草稿应使律师判断更清醒,而非对不利处境盲目自信。

## 引用检索覆盖范围

当对本草稿进行引用核查时——无论是本工具、其他工具,还是审稿人——核查必须穷尽,不得抽查:

1. **第一轮:提取。** 通读全文,列出每一处引用——案例、法律法规、规章、案卷引用、学术文献。报告数量:"发现 [N] 处引用。"
2. **第二轮:核查。** 逐一对照原始文件核查。不得抽样。不得中途停止。
3. **报告覆盖率。** 最后说明:"已核查 [M] 处中的 [N] 处。[K] 处无法获取——须人工核实。[J] 处已确认。[I] 处标记为疑似错误引用。[H] 处标记为引用错位(引用存在但不支撑该命题)。"
4. **无法获取原文时,应写"未能核查",绝不写"已确认"。** 假阳性("此引用无误"但实际上未读原文)比"未能核查"更有害。
5. **最难发现的错误是部分支撑。** 引用支撑了主张的一部分而非全部。须逐一比对文书所主张的命题与原文的实际含义。

## 回响与重复

回响关键表述;不得照搬句子。与前期提交文书保持一致有其价值——强化案件理论,使案卷连贯。但回响与重复之间有一条线:

- **回响:** 使用相同的核心术语、相同的核心争议框架、相同的对方理论定性。
- **不得:** 照搬整句话、反复使用独特表述以至引起裁判者注意,或逐字重复同一论点而无任何推进。

听起来像照本宣科的答辩意见,只会失分。草稿应推进论点,而非重复论点。

## 加载背景信息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profile.md` → 案件理论、本所风格(引用格式、结构、语气、篇幅规范)。

**利益冲突审查门槛——不可绕过。** 审查证据前,检查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matters/_log.yaml` 中是否有该案件标识。如不在 `_log.yaml` 中,告知用户需要创建新的案件记录:

> "我在案件记录中未找到 [案件标识]。请先运行 `litigation-matter-intake` 以建立案件工作区。我不会在未完成接案程序的案件上审查证据——证据审查报告需要归入案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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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律文书类型全览

### 一、诉讼文书

#### (一)一审阶段

| 文书名称 | 提交方 | 核心功能 |
|---|---|---|
| 民事起诉状 | 原告 | 启动诉讼,载明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
| 民事答辩状 | 被告 | 对起诉状逐项回应,提出抗辩 |
| 反诉状 | 被告 | 就本诉提出反向请求 |
| 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 | 第三人 | 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
| 证据目录 | 双方 | 列明拟提交证据的清单 |
| 质证意见书 | 双方 | 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 |
| 举证说明 | 双方 | 说明各证据的证明目的 |
| 代理词 | 代理律师 | 庭审总结性法律意见,覆盖事实与法律论点 |
| 补充代理词 | 代理律师 | 庭后就新增事实或法律问题的补充意见 |
| 当事人陈述 | 当事人本人 | 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的亲历陈述 |

#### (二)保全与临时救济

| 文书名称 | 提交方 | 核心功能 |
|---|---|---|
| 财产保全申请书 | 申请人 | 申请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财产 |
| 行为保全申请书 | 申请人 | 申请责令被申请人作为或不作为 |
| 证据保全申请书 | 申请人 | 申请对可能灭失的证据予以保全 |
| 解除保全申请书 | 被申请人 | 申请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措施 |
| 先予执行申请书 | 申请人 | 申请在判决前先行执行部分请求 |

#### (三)上诉阶段

| 文书名称 | 提交方 | 核心功能 |
|---|---|---|
| 民事上诉状 | 上诉人 | 就一审裁判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
| 上诉答辩状 | 被上诉人 | 对上诉状的回应与反驳 |
| 撤回上诉申请书 | 上诉人 | 申请撤回已提起的上诉 |

#### (四)再审阶段

| 文书名称 | 提交方 | 核心功能 |
|---|---|---|
| 再审申请书 | 申请人 | 向上级法院或本院申请对已生效裁判启动再审 |
| 抗诉申请书 | 当事人 | 向检察院申请就民事案件提出抗诉 |
| 再审答辩状 | 被申请人 | 对再审申请的回应 |

#### (五)执行阶段

| 文书名称 | 提交方 | 核心功能 |
|---|---|---|
| 强制执行申请书 | 申请执行人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裁判 |
| 执行异议申请书 | 异议人 | 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
|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 案外人 |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
| 执行异议之诉状 | 案外人/当事人 | 就执行异议裁定提起诉讼 |
| 终结执行申请书 | 当事人 | 申请终结执行程序 |
| 恢复执行申请书 | 申请执行人 | 申请恢复已中止的执行 |
|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 | 申请执行人 | 申请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 |

### 二、仲裁文书

| 文书名称 | 提交方 | 核心功能 |
|---|---|---|
| 仲裁申请书 | 申请人 |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载明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 |
| 仲裁答辩书 | 被申请人 | 对仲裁申请书的回应 |
| 反请求申请书 | 被申请人 | 就本案提出反向仲裁请求 |
| 仲裁质证意见书 | 双方 | 就对方证据发表意见 |
| 仲裁代理词 | 代理律师 | 仲裁庭审后提交的综合性法律意见 |
|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 当事人 | 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 被执行人 | 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 三、行政诉讼文书

| 文书名称 | 提交方 | 核心功能 |
|---|---|---|
| 行政起诉状 | 原告 | 就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
| 行政诉讼答辩状 | 被告行政机关 | 对行政起诉状的回应,附具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与依据 |
| 行政上诉状 | 上诉人 | 就行政一审裁判提起上诉 |
| 行政复议申请书 | 申请人 | 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行政复议答复书 | 被申请人 | 行政机关就复议申请的书面回应 |

### 四、刑事程序文书(辩护方)

| 文书名称 | 提交方 | 核心功能 |
|---|---|---|
| 委托辩护人委托书 | 当事人/家属 | 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
| 辩护意见书 | 辩护律师 | 就指控发表系统性辩护意见 |
| 无罪辩护意见书 | 辩护律师 | 主张被告人无罪的专项意见 |
| 量刑辩护意见书 | 辩护律师 | 就量刑轻重发表专项意见 |
| 取保候审申请书 | 辩护律师/家属 | 申请对被羁押人取保候审 |
| 解除/变更羁押措施申请书 | 辩护律师 | 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
| 不予批捕意见书 | 辩护律师 | 向检察院陈述不应批准逮捕的意见 |
| 不起诉申请书 | 辩护律师 | 向检察院陈述不应提起公诉的意见 |
| 刑事申诉书 | 当事人/辩护律师 | 就生效刑事裁判申请再审或申诉 |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 被害人/其代理人 | 在刑事诉讼中一并提起民事赔偿请求 |

### 五、非诉程序文书

| 文书名称 | 提交方 | 核心功能 |
|---|---|---|
| 支付令申请书 | 申请人 | 申请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
| 公示催告申请书 | 申请人 | 申请公示催告以宣告票据或权利证书失效 |
| 宣告失踪/死亡申请书 | 利害关系人 | 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或死亡 |
|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 利害关系人 | 申请法院就当事人行为能力作出认定 |
| 确认调解协议申请书 | 双方当事人 | 申请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 |
| 司法确认申请书 | 双方当事人 | 申请法院对诉前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

### 六、商事专项文书

| 文书名称 | 提交方 | 核心功能 |
|---|---|---|
| 破产申请书 | 债权人/债务人 | 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 |
| 债权申报书 | 债权人 | 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
| 债权人会议决议异议书 | 债权人 | 对债权人会议决议提出异议 |
|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 债务人/管理人 | 提出债务重组与经营恢复方案 |
| 破产重整计划异议书 | 债权人/股东 | 对重整计划提出异议 |
|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 | 权利人 | 向疑似侵权人发出侵权警告,要求停止侵权 |
| 知识产权侵权答复函 | 被警告方 | 就侵权指控作出回应 |
| 行政查处申请书(知识产权) | 权利人 | 向主管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 |

### 七、涉外及国际仲裁文书

| 文书名称 | 提交方 | 核心功能 |
|---|---|---|
| 国际商事仲裁申请书 | 申请人 | 向国际仲裁机构(CIETAC、ICC、SIAC等)申请仲裁 |
| 仲裁地点/程序语言异议书 | 被申请人 | 就仲裁程序安排提出异议 |
|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书 | 申请人 | 依《纽约公约》申请在中国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
|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 | 申请人 |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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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流程

### 第一步:确定文书类型

| 文书类型 | 核心功能 | 所需材料 |
|---|---|---|
| 起诉状/仲裁申请书 | 启动程序,明确诉请与依据 | 合同、证据目录、受损情况 |
| 答辩状 | 逐项回应对方主张 | 对方文书、己方证据 |
| 质证意见书 | 就对方证据发表三性意见 | 对方证据目录及证据原件 |
| 代理词 | 庭审总结性法律意见 | 庭审笔录、质证结果、法律依据 |
| 上诉状 | 针对一审裁判的法律挑战 | 一审裁判书、庭审笔录 |
| 再审申请书 | 针对生效裁判的申诉 | 生效裁判书、新证据或法定再审事由 |
| 执行文书 | 申请或对抗执行 | 生效裁判书、执行依据 |

### 第二步:案件理论检验

动笔前先明确:这份文书需要为案件理论完成什么目标?

- **起诉状/答辩状:** 构建事实框架,使我方理论成为对案件最自然的解读。
- **代理词/答辩状:** 将法律与事实相结合,以支撑案件理论。
- **上诉状/再审申请:** 识别一审在法律适用或事实认定上的可挑战之处。

若拟起草的文书与案件理论相悖——停止。理论本身或起草思路有误,须先厘清,不得掩盖。

### 第三步:格式与规范

**研究受理机构的立案要求、格式规范及主审法官/仲裁员的程序指引;不得依赖个人经验推测。引用具体规则依据(法规条文、立案须知编号、仲裁规则条款),并核实现行有效版本。**

依据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profile.md`:

- **引用格式:** 法律法规引用须精确至条款项目;案例引用须注明案号、裁判法院、裁判年份、收录来源(如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确认是否适用最高院指导案例或典型案例。
- **结构:** 本所的文书如何组织?"事实与理由"的内部层次是否用一、(一)、1、(1)的四级标题体系?是否单独设"法律依据"段落?
- **语气:** 措辞是否正式庄重?"原告认为""被告主张"还是直接以第一人称?对事实争议的表述是强攻("被告行为明显构成违约")还是稳健("现有证据不支持被告的抗辩")?与种子文书保持一致。
- **篇幅:** 不同文书和不同法院/仲裁机构对篇幅要求不同,须以具体规定为准,不得依赖"通常惯例"进行猜测。

#### 中国特有的格式要求

**诉状首部:**
- 当事人基本信息须完整:姓名/名称、性别(自然人)、出生日期(自然人)、民族(自然人)、住所地/注册地、联系方式;法人须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 诉讼请求须明确、具体,金额诉请须精确至元(必要时至分)
- 管辖权依据须明确(约定管辖须引用合同条款;法定管辖须说明连接点)

**证据引用规范:**
- 证据须对应证据目录编号(如"证据1""证1")
- 引用案卷须注明文书名称、页码或段落
- 引用庭审笔录须注明笔录日期及页次
- 引用鉴定报告须注明鉴定机构及鉴定意见编号

**法律依据引用规范:**
- 须引用至具体条款项目:《民法典》第577条,而非泛引"《民法典》"
- 司法解释须单独引用,不得与法律条文混同
- 注意法律修订情况:《合同法》已随《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起)整体废止,违约责任统一引《民法典》第577条;《公司法》等亦有重大修订

### 第四步:逐一注明出处

每项事实 → 证据来源(证据编号、庭审笔录日期及页次、书证名称)。
每项法律主张 → 法律条文(精确至条款项目)及/或案例引用(注明案号)。

**标记规范——应大量使用:**
- `[核实:具体事实主张]` — 未经案卷证实的任何内容
- `[存疑:具体法律主张]` — 未经现行权威确认的任何内容
- `[引用待定:具体引用——认为存在但尚未锁定出处]`
- `[法律已修订——核实现行有效版本]` — 引用法律法规时须重点核查

**不得无声补充。** 如对某项法律依据或案例的检索结果为空或极少,须如实报告检索结果并停止,不得自行从网络检索或模型知识中填补空白。说明:"检索返回 [N] 项结果,来源 [检索工具]。[争议/裁判规则] 的依据覆盖似乎不足。可选方案:(1)扩大检索词;(2)换用其他研究工具(元典法规、案例检索接口等);(3)网络检索——结果将标注 `[网络检索——须核实]`,使用前须与一手来源比对;(4)保留 `[引用待定]` 标记,在此停止。请主办律师决定是否采用置信度较低的来源;本工具不代为决定。"

**来源归属标注。** 草稿中的每一处引用均须标注来源:`[元典智库]`、`[中国裁判文书网]` 用于法律研究工具检索结果;`[网络检索——须核实]` 用于网络来源;`[模型知识——须核实]` 用于训练数据中的引用;`[当事人提供]` 用于主办律师或当事人直接提供的引用。标注 `须核实` 的引用比工具检索引用的捏造风险更高,应优先核查。不得删除或合并来源标注——这是审稿律师最快速识别哪些引用应优先核查的信号。

### 第五步:输出内容

**提交文书(具有法律后果的实质行为——本工具起草,但审查门槛在提交环节触发,无论由谁操作):** 读取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profile.md` 中的 `## 用户身份`。如身份为非律师:

> 提交法律文书具有法律后果——它进入诉讼程序,构成当事人对所主张事实和法律观点的正式立场,代理律师的签名意味着其对文书内容承担职业责任。您是否已与律师确认过此文书?若是,请继续;若否,以下是供您带给律师参考的摘要:
>
> [生成一页摘要:所起草的文书、与案件理论的关联、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未解决的 `[核实]`/`[存疑]`/`[引用待定]` 标记、潜在风险(事实陈述错误、引用不当、论点超出案件理论范围),以及提交前应向律师确认的事项。]
>
> 如需寻找中国律师:可通过中国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各省市律师协会会员查询系统或司法部官方网站查询。

在未获明确确认前,不得将草稿视为可提交文件。起草本身不触发此门槛——提交才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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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文书起草要点

### 起诉状/仲裁申请书

- **首部:** 完整的双方当事人信息;管辖权依据;案件性质
- **诉讼请求:** 排在首位。具体、可执行。金钱请求须细化(本金、利息起算日期及计算方式、实现债权的费用)
- **事实与理由:** 按时间顺序陈述事实,每项事实均有证据支撑;然后阐述法律适用。事实与法律论点的过渡须明确
- **违约/侵权/其他请求权基础须在事实叙述中植入,而非仅在法律部分推导**
- **法律依据:** 以独立段落列明,精确至条款项目

### 答辩状

- **逐项回应:** 对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的每项诉讼请求逐项表态(承认/否认/部分承认)
- **不得沉默:** 未回应的事实主张可能被视为默认
- **程序性抗辩先行:** 管辖权异议、诉讼主体异议须明确;若合并提出实体抗辩,须注意不同抗辩顺序对管辖权异议效力的影响
- **反驳证据:** 答辩状中对证据的指向性说明须与质证意见书保持一致

### 质证意见书

质证意见须从三个维度逐一展开:

1. **真实性:** 文件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电子数据是否经过公证或可信时间戳认证
2. **合法性:** 证据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他人权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3. **关联性:** 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存在内在逻辑联系;是否达到证明目的

**不得在质证意见中作法律论证——质证是证据评价,不是说理。**

### 代理词

- **开篇:** 明确本案争议焦点(通常2-4个),形成全文纲领
- **事实综述:** 庭审后对己方有利事实的整合,明确与对方陈述的分歧所在
- **逐项论证:** 逐一论证每项诉讼请求(或抗辩理由)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 **回应对方:** 正面回应对方核心论点,而非绕开
- **结语:** 明确提出希望法院/仲裁庭作出的裁判结论

### 上诉状

- **上诉请求:** 具体,说明请求撤销/变更一审裁判的哪些部分,以及请求作出何种裁判
- **上诉理由须限定于法定范围:** 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 **不是一审的重复:** 上诉状须聚焦于一审裁判的具体可挑战之处,引用一审裁判书的具体内容
- **标注一审裁判书页码:** 每处关于一审裁判认定的陈述均须注明出处

### 再审申请书

- **法定事由:** 必须对应《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列举的法定再审事由,逐项说明符合哪项事由及理由
- **新证据须满足法定标准:** 须说明该证据为何在原审中无法取得
- **时效:** 当事人申请再审须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法定事由之一发现之日起算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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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工具不做什么

- 出具最终文书。本工具出具初稿。每处引用须经核实,每项论点须经主办律师审核。
- 代为决定策略。若某一争议有两种论证路径,标记两种并由主办律师选择。
- 提交任何文书。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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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输出格式

文书正文,依本所风格,标记内嵌其中。

正文前附(不作为文书内容——致审稿律师的说明):

```markdown
[工作成果标头——依插件配置 ## 输出,按用户身份区分;参见 `## 用户身份`]

## 起草说明——[文书名称]——[日期]

**与案件理论的关联:** [本文书如何支撑案件理论]
**所依赖的法律依据:** [列表——全部须核查现行有效性]
**待核实的事实依据:** [N] 处已在文中标记
**待主办律师确认的问题:** [草稿所作的任何假设性处理]
**篇幅:** [字数/页数与本所规范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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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前务必核查引用。** 本草稿中的引用由 AI 生成,未经一手来源核实。每条法律法规、案例及司法解释,均须通过元典接口核查准确性、现行有效性及最新适用情况。已有律师因在提交文书中使用未经核实的引用而受到批评或处分。

**仅为草稿——不可直接提交。** 提交本文书将启动或参与正式法律程序,主办律师须在提交前审阅、修改,并承担相应职业责任。未经审核不得提交。

**法律修订核查提示。** 中国法律修订频繁,《民法典》(2021年)、新《公司法》(2024年)、《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均有重大变化。每处法律引用须核实所引条款为现行有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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