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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ip-invention-intake
description: 发明披露初筛 — 新颖性、创造性、中国专利法客体适格性、公开披露与宽限期、可检测性与战略价值评估;当发明人提交发明披露、需要对是否启动现有技术检索和专利代理师审查做初步分流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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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明披露初筛

**本工具为非专业人士的初筛,不是可专利的意见。** 初筛从不得出"可获专利"的结论 — 它得出的是:通过初筛、值得启动现有技术检索和专利代理师审查;需要更多信息;或触及不合格情形。现有技术检索是单独步骤;本技能不执行该步骤。

## 操作指引

1. 读取实务配置文件。如包含占位符,停止并引导用户完成初始配置访谈。如实务配置显示仅含商标或著作权业务(无专利业务),告知用户并引导至其他工具 — 本技能不适用。
2. 按以下工作流执行。
3. 执行受理。如用户粘贴或上传了披露文件,读取之。如未提供,一次性提出七个受理问题(发明内容/解决的问题/与现有技术差异/发明人/公开披露情况/使用状态/技术领域)并等待回复。
4. 执行六项筛查:新颖性信号、创造性标志、客体适格性、公开披露/宽限期、可检测性、战略价值。每项筛查给出 ✓ / 🟡 / 🔴 判定及一行理由。
5. 将发明筛查备忘录写入案件文件夹(如有活跃案件)或实务输出目录。按角色添加工作成果页眉。
6. 最终结论:**推进(PURSUE)**(安排现有技术检索和专利代理师审查)/ **调查(INVESTIGATE)**(需就特定未决事项获取更多信息)/ **拒绝(DECLINE)**(说明具体理由)。绝不使用"可获专利"的表述。
7. 以决策树收尾(现有技术检索/发明人跟进/专家审查/拒绝+致谢/商业秘密路径),如角色为非律师则附加非律师提示。
8. 如筛查发现已有公开披露且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宽限期的情形,在备忘录顶部标注:**时效敏感**。

本技能从不得出发明"可获专利"的结论。如有疑虑,标注 — 由专利代理师或专利律师决定。

## 示例

```
用户输入:"一种新的缓存淘汰算法,使用学习模型替代LRU;今年Q1构思,尚未公开披露,工程原型在内部测试环境运行"
```

```
用户输入:(直接粘贴发明披露表)
```

(技能将询问:发明内容、解决的问题、与现有技术的差异、发明人、公开披露状态、使用状态、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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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工具为初筛,不是可专利的意见

**每次输出必须在顶部声明以下内容,不得省略或弱化:**

> **本工具为非专业人士的初筛,不是可专利的意见。** 可专利的意见需要现有技术检索、完整的权利要求构建以及专利代理师或专利律师的专业判断。本初筛不执行现有技术检索,不评估已有技术的内容,不构建权利要求。它筛查的是明显不合格情形(发明已上市、两年前已公开披露、明显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和明显可以推进的情形(新机制、技术进步、近期构思、秘密使用)。介于两者之间的情况均需现有技术检索和专利代理师审查。本初筛从不得出"可专利"的结论 — 它得出的是"通过初筛,值得进一步调查"或未通过。

低估一项本应提交申请的发明是不可逆的——公开披露破坏新颖性、竞争对手抢先申请。而高估一项发明是可逆的,无非是进行一次现有技术检索却无功而返。请站在可逆的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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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上下文

**案件上下文。** 检查实务配置中的案件工作区设置。如未启用(内部用户的默认设置),跳过本段 — 技能使用实务层级上下文,案件机制不可见。如已启用且无活跃案件,询问:"此发明属于哪个案件?请切换案件或声明使用实务层级。" 加载活跃案件的案件配置文件以获取案件特定上下文和覆盖规则。将输出写入案件文件夹。除非案件配置允许跨案件上下文,否则不读取其他案件的文件。

发明披露特别容易涉及**独立审查团队**或**加强保密**的需求。遵守案件配置中的保密标记。发明内容本身具有敏感性 — 不在特权渠道之外摘录、引用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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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加载实务配置

**在阅读披露文件之前,读取实务配置文件。** 如缺失或仍包含占位符,停止并引导用户完成初始配置访谈。实务配置告知你:

- 公司的**专利申请策略** — 进攻型(构建主张组合)、防御型(保护自由实施)、混合型、或许可收益型。这决定战略价值门槛。
- **关注的技术领域** — 公司在哪些领域申请、哪些领域不申请。落入关注领域之外的发明,即使技术筛查通过,也常被拒绝。
- **申请预算态势** — 积极(通过初筛即申请)、择优(只申请最佳几项)、或最低(仅申请业务必须保护的内容)。这影响输出的建议。
- **审批链** — 谁签署申请决定、发明通过初筛后流转给谁。

如实务配置显示仅含商标或著作权业务(无专利业务),本技能不适用——告知用户并引导至其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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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流

### 步骤 1:受理披露

如用户粘贴或上传了披露文件,读取之。如未提供,一次性询问(而非逐项询问):

> 为完成初筛,我需要以下信息:
>
> 1. **发明内容是什么?** 用通俗语言描述 — 它做什么、如何实现、核心创意是什么。
> 2. **它解决了什么问题?** 之前有什么缺陷或空白。
> 3. **它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是什么?** 之前人们怎么做?这个发明有何不同?
> 4. **发明人是谁,构思时间?** 姓名和大致构思日期。
> 5. **是否已公开披露?** 是否发表、销售、要约销售、会议上展示、向客户演示(无论是否有保密协议)、发布到公开仓库、撰写论文、出现在产品发布说明中。如是,何时何地。
> 6. **是否已在使用或计划使用?** 已发布?有限试点?在路线图上?仍为构想?
> 7. **技术领域是什么?** (软件、硬件、机械、生物技术、商业模式、AI/ML 等)

等待回答。不要在信息不完整时推进 — 对"一种新的机器学习东西帮助用户"的初筛比没有初筛更糟。

如披露文件为正式的发明披露表(IDF),从表单中提取上述字段,仅补充缺失项。

### 步骤 2:按检查清单筛查

按顺序执行六项筛查。每项给出判定:`✓ 通过`、`🟡 标注 — 需进一步审查`、或 `🔴 红旗`。简要说明理由;不做冗余填充。

#### 筛查 1:新颖性信号

披露是否描述了新东西?这不是完整的新颖性分析 — 那需要现有技术检索。本筛查仅检查披露自身描述中明显的新颖性问题。

**红旗(🔴):**
- "我们只是把[已知技术]应用到[新领域]" — 例如"我们把梯度提升算法用于预测客户流失"
- "就像[现有产品]但是面向[X]" — 类似"XX领域的Uber"的表述
- "竞争对手在做类似的事情" — 如果披露本身就说了这个,新颖性存疑
- 披露描述的是已有公开产品的特征加上微小调整

**绿旗(✓):**
- 新的**机制** — 做事的新方式,而非新应用
- 产生**预料不到效果**的新组合(不仅是叠加 — "更快""更小""更便宜"有时是预料不到的,有时是显而易见的)
- 解决了本领域**尚未解决的问题** — 披露解释了之前方法为何失败以及本方案为何不失败

**标注(🟡):** 任何模糊的情形。现有技术检索可解决。

#### 筛查 2:创造性标志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基于已知信息显而易见地得出该组合?这是筛查,不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完整分析 — 标注供进一步调查,从不得出有或无创造性的结论。

**红旗(🔴)需进一步调查:**
- 以**可预测方式组合已知元素** — 在已知机器上放置已知传感器以测量已知量
- **常规优化** — "我们将现有参数从X调至Y,效果更好"
- **无功能优势的设计选择** — 审美、人体工程学或风格变更,未改变功能
- **显而易见尝试** — 少数已识别方案之一,有合理成功预期

**绿旗(✓):**
- 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反的指引 — 现有技术预期相反结果或认为此方法不可行
- 预料不到的效果 — 组合产生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测的结果
- 长期未满足的需求 — 问题是已知的,且以往尝试解决均失败

#### 筛查 3:客体适格性(《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本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这是最困难的筛查、争议最大的领域、最需要专家意见的环节。任何边界情形均标注供专家审查。

**红旗(🔴)—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客体:**
- 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无技术手段的算法、数学方法、商业规则、游戏规则 [模型知识 — 需核验]
- **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 — 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直接对象、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的方法 [模型知识 — 需核验]
- **动物和植物品种** — 动植物品种本身不授予专利权(但生产动物植物品种的方法可授予) [模型知识 — 需核验]
-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模型知识 — 需核验]
- 纯**商业模式**无技术实施 — "一种更高效定价商品的方法"
- **数学算法**本身 — 即使以伪代码形式呈现
- **组织人类活动** — 排程、配对、匹配、评审 — 无技术改进
- 权利要求实质为"在计算机上执行[已知事项]",未对计算机本身产生改进
- AI/ML发明中权利要求仅为**功能**(推荐、分类、预测),未包含使计算机以不同方式执行该功能的具体技术手段

**绿旗(✓)— 软件/AI发明:**
- 对**计算机本身的技术改进** — 新架构、新训练技术、新硬软件接口、新安全机制
- 具体技术手段,而非仅效果描述
- 对**技术领域**(图像处理、压缩、密码学、机器人)的改进,且描述了技术手段
- 解决了**技术问题**,采用了**技术手段**,获得了**技术效果** — 符合"技术方案"三要素 [模型知识 — 需核验]

**边界情形一律标注 🟡 并注明"客体适格性 — 转交专家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审查"。** 非专业人士不应对边界适格性问题做出判定。

> **关于软件/AI发明的特别说明。**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对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客体审查标准为:是否构成"技术方案"(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获得技术效果)。此标准与美国法客体适格性测试框架不同,对软件和AI发明通常更为宽松 — 关键在于是否包含"技术特征"并产生"技术效果"。单纯算法无技术特征的不授予专利权;算法与技术特征结合、解决技术问题并产生技术效果的,可被授予。[模型知识 — 需核验]

#### 筛查 4:公开披露 / 宽限期

发明是否已被披露、销售、要约销售或公开使用?这是最具时效敏感性的筛查 — 答案可能绝对破坏新颖性,或启动不可逆的计时。

中国实行**绝对新颖性制度**:申请日之前的任何公开披露均破坏新颖性,无一般性宽限期。仅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四种有限情形的6个月宽限期。[模型知识 — 需核验]

对披露状态分类:

**🔴 可能丧失新颖性:**
- 在中国或外国的任何公开披露(发表、销售、展示、使用),且**不在第二十四条宽限期范围内** — 申请日之前的任何公开均可被用作破坏新颖性的对比文件 [模型知识 — 需核验]
- 公开披露已超过6个月,且原仅因第二十四条获得宽限期保护 — 宽限期已过

**🟡 时效敏感:**
- 公开披露在6个月内且属于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 — 宽限期仍在,但必须尽快提交申请
- 任何公开披露(无论是否在宽限期内)对外国申请可能产生影响 — 如有外国申请需求,任何公开披露前未提交申请则该国权利可能已丧失
- 有公开披露但不确定是否属于第二十四条保护范围 — 需进一步核实

**✓ 通过:**
- 无公开披露。保密协议下的客户演示、内部使用、保密协议下的定向测试版、未提交的论文草稿 — 通常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但取决于具体事实。向客户或外部方披露时,即使有保密协议,也应标注具体情况供后续审查团队评估。

**第二十四条6个月宽限期仅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形** [模型知识 — 需核验]:
1.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2.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3. 在规定的学术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4.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注意:商业销售、产品发布、公开仓库提交、博客文章等**不在**第二十四条保护范围内。中国无一般性宽限期,这与部分法域存在本质区别。

**特别询问以下情形:**
- 提交至期刊或会议的论文(提交不等于发表;但需检查期刊政策和预印本情况)
- 在会议、技术沙龙、对外开放的公司活动上的报告
- 发布到公开仓库、博客、社交媒体或论坛的内容
- 产品发布,包括有限测试版
- 销售活动,包括报价、招标响应和销售要约
- 向无保密协议的投资者或董事会成员的披露
- 在学术会议或展览上的展示(需确认是否属于第二十四条保护范围)

**销售要约**在中国法下也可构成公开披露 — 描述发明的招标响应即可破坏新颖性,无需完成实际销售。

#### 筛查 5:可检测性

如竞争对手实施了本发明,能否发现?秘密实施的发明 — 服务端处理、后台操作、内部制造工艺 — 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可能优于专利。对不可检测的发明公开专利等于将其送给竞争对手,换取一项永远无法执行的资产。

**🔴 低可检测性标志:**
- 无可观测输出模式的服务端算法
- 内部制造工艺(如半导体制造中的新型蚀刻步骤)
- 发生在竞争对手基础设施内部的数据管线或分析方法
- ML模型的训练数据组成或训练技术 — 仅可通过精细探测发现,甚至不可发现

对于这些情形,标注**专利vs商业秘密决策**。问题不是"能否获得专利"而是"即使能获得专利,是否应该申请"。转交实务配置中负责商业秘密分类决策的人员。

**✓ 高可检测性:**
- 消费产品 — 产品中可见
- 公开的API、SDK、协议 — 在网络流量或集成文档中可见
- 分布式产品中的物理机制 — 可逆向工程
- 具有独特特征的编译后分发代码

#### 筛查 6:战略价值

是否与公司专利策略(来自实务配置)一致?这是筛查从一般法律判断转向公司特定判断的环节。

对照配置检查:

- **进攻策略(构建主张组合)**:该资产是否值得主张?窄的、易于规避的专利比宽泛的机制权利要求进攻价值低。竞争格局是否适合发起主张?
- **防御策略(保护自由实施)**:是否覆盖竞争对手正在申请的技术领域?在无人申请的领域做防御申请是浪费。
- **许可/收益策略**:是否可被许可?谁会付费、在什么情况下?

同时检查:

- 是**核心**技术(产品差异化的组成部分)还是**外围**技术(附带功能的改进)?核心价值更高。
- **竞争格局**如何?专利密集领域(半导体、制药)— 尽早申请否则失去先机。专利稀疏领域(许多开源软件领域)— 有时可跳过,将资金用于他处。
- 该技术领域是否在公司实务配置的**关注技术领域**列表中?如不在,即使法律判断通过,通常也应拒绝。

### 步骤 3:编写发明筛查备忘录

格式:

> **发明筛查备忘录 — [发明名称]**
>
> **结论:[推进 / 调查 / 拒绝]**
>
> *[一句话 — 通俗语言说明理由。]*
>
> ---
>
> ### 筛查结果
>
> | 筛查项 | 判定 | 说明 |
> |---|---|---|
> | 新颖性信号 | [✓ / 🟡 / 🔴] | [一行理由] |
> | 创造性标志 | [✓ / 🟡 / 🔴] | [一行理由] |
> | 客体适格性(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 [✓ / 🟡 / 🔴] | [一行理由] |
> | 公开披露 / 宽限期 | [✓ / 🟡 / 🔴] | [一行理由 + 日期] |
> | 可检测性 | [✓ / 🟡 / 🔴] | [一行理由] |
> | 战略价值 | [✓ / 🟡 / 🔴] | [一行理由,引用实务配置] |
>
> ---
>
> ### 未决问题
>
> *可能改变结论的事项。发明人、审查团队或专家需在初筛转化为申请决定前解决。*
>
> - [问题]
> - [问题]
>
> ### 后续步骤(决策树)
>
> 选择一项,我将协助构建:
>
> 1. **委托现有技术检索** — 我将起草检索请求,包含权利要求概念、发明人、技术分类和已知文献,发送至[外聘代理机构/检索服务商]。
> 2. **返回发明人补充事实** — 我将起草跟进问题,针对[上述特定未决项]。
> 3. **转交专家审查客体适格性/专利vs商业秘密判断** — 我将起草转交摘要,说明初筛发现及所需专家判断。
> 4. **拒绝并发出标准致谢** — 我将起草致谢函并按拒绝原因归档披露文件。
> 5. **标注为商业秘密路径** — 我将向商业秘密分类负责人起草说明,解释为何商业秘密保护更适合。

按角色添加工作成果页眉。添加审查说明。保持交付物不含内部叙述("我正在使用发明披露初筛技能……"等)。

### 步骤 4:推荐最终结论

最终结论为以下三者之一:

- **推进(PURSUE)** — 足够多的筛查通过(或可通过解决)以值得启动现有技术检索和专利代理师审查。这不是"可专利" — 而是"通过初筛,值得进一步调查"。
- **调查(INVESTIGATE)** — 一项或多项目筛查标注了需要更多信息、专家审查或向发明人澄清的问题,才能做出推进/拒绝决定。指出具体未决项。
- **拒绝(DECLINE)** — 某项筛查触发了致命红旗(公开披露不在宽限期保护范围内且破坏新颖性、明显显而易见、明显属于第二十五条排除客体、不在公司关注技术领域内、基本不可检测且无商业秘密路径)。清楚说明理由。

拒绝必须由发明人能理解的具体理由支持。"不可专利"不是可接受的拒绝理由;"您在NeurIPS 2023上发表的论文已构成公开披露 — 根据中国绝对新颖性制度,新颖性已丧失"才是。

## 安全护栏

**绝不使用"可专利"的表述。** 最接近的表述是"通过初筛,值得进一步调查"。可专利性是专利代理师在现有技术检索和权利要求构建后得出的结论。

**绝不在此技能中执行现有技术检索。** 网络搜索"这个是否已存在"不是现有技术检索 — 它是用户也可自行运行的可靠性检查。如需快速核实新颖性,明确说明("快速网络核查 — 该技术在[X]中被讨论 — 这不是现有技术检索,仅为初筛的背景参考")并标注为 `[网络来源 — 需核验]`。

**对客体适格性判断保持谨慎。** 对于任何边界情形,标注供专家审查。客体适格性是实务人员经常产生分歧的领域,非专业人士的自信判断往往经不起检验。

**在评估战略价值之前先标注可检测性。** 不可检测的发明作为专利"高战略价值",作为商业秘密通常价值更高。在未讨论商业秘密替代方案之前,不要对不可检测的发明推荐推进。

**时效敏感案件立即标注。** 如筛查发现已有公开披露且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宽限期,在备忘录顶部声明。结论后附加:"**时效敏感 — 根据中国绝对新颖性制度,公开披露已破坏新颖性;如适用第二十四条宽限期,6个月期限截至[日期]。**" 这是律师需要在三秒内看到的发现。

**尊重分流机制。** 根据实务配置,本初筛是分流步骤。决定是否申请的是负责专利的专利代理师或律师。初筛为此人提供信息;不取代其角色。

## 非律师提示

如角色为**非律师**(无论是否有律师渠道),在备忘录末尾附加:

> **本工具为发明披露的筛查工具,不是可专利的意见。是否申请以及如何申请的决定权属于专利代理师或专利律师。如本初筛结论为推进或调查,下一步不是自行提交申请或起草权利要求;而是将本备忘录(及原始披露文件)提交给专利代理师。如尚未委托代理师,可联系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或所在省市的专利代理机构获取推荐。**

## 资源索引

- 参考: 见 [references/notes.md](references/notes.md)(中国法适配说明、与原版变更对照、来源核验状态)
- 参考: 见 [references/intake.json](references/intake.json)(本地化提交登记表,含法律来源和行为影响声明)
- 参考: 见 [references/examples/normal-case.md](references/examples/normal-case.md)(正常样例:软件/AI发明初筛)
- 参考: 见 [references/examples/edge-case.md](references/examples/edge-case.md)(边界样例:公开披露触发绝对新颖性破坏)
- 脚本: 见 [scripts/eval_runner.py](scripts/eval_runner.py)(5项评估测试,验证中国法适配正确性)

## 注意事项

- 仅在需要时读取参考文件,保持上下文简洁。
- 所有法律判断标注 `[模型知识 — 需核验]` 的,需法律专业人士核验后方可作为依据。
- 本技能不执行现有技术检索,不构建权利要求,从不得出"可获专利"的结论。
- 充分利用智能体能力进行法律概念解释和文书起草,仅在需要确定性计算或格式验证时调用脚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