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t:20260529.efece30 to git:20260910.441da73

3 added, 3 removed. Audit A to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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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litigation-demand-draft
description: >
基于已完成的信息采集,撰写律师函/催告函的内控工作流。
以物抵债风险审查、诉前调解可能性评估。
输出.docx文件,发函后检查清单,并提供创建案件选项。
当用户说"起草律师函"、"撰写催告函"、"起草[类型]函",
或表示已完成需求采集、准备发出催告函时使用。
argument-hint: "[slug] [--跳过门控] [--版本=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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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mand-draft
## 核心流程
1. 读取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demand-letters/[slug]/intake.md`。
如缺失或策略要点为空(对于实质性催告),拒绝执行。
2. 读取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profile.md` → 律师函实务惯例、
团队风格、模板参考表。
3. 按照以下工作流和参考执行。
4. **执行起草前门控审查**:保密义务过滤器、自认风险、以物抵债/清偿协议、
《民诉法解释》第107条姿态、保密义务边界审查、语气、事实准确性。
在逐一确认前不得继续。
5. 模板选择:如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profile.md`
中有对应模板则使用;否则根据催告类型使用软模板。
6. 在对话中起草供审核,迭代直到用户批准。
7. 使用 docx 技能写入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demand-letters/[slug]/draft-v[N].docx`。
8. 写入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demand-letters/[slug]/checklist.md`
(发函后检查清单)。
9. 评估实质重要性;提供创建案件选项。如选择创建:使用预填充字段移交给 `matter-intake`。
---
# 律师函/催告函起草
## 目的
将已完成的信息采集转化为可发出的稿件。核心价值在于:
**在起草前必须明确处理保密义务、自认风险及和解通讯保护状态**——
常见失误是发出的函件因未作检查而导致信息泄露或自认风险,
函件发出后无法收回。
## 引文和原文引用规范
律师函是法律主张的载体,函件中引用的合同条款、邮件内容或既往沟通
都可能成为对方检验的对象。以下为插件 `CLAUDE.md` 共享防护栏的复述:
**原文引用必须准确。** 绝不在未见原文的情况下为相对方、其代理律师、
证人或任何文件添加引号。只有在看到确切原文时才使用引号。
如需概括性表述而不引用原文:
- **不使用引号进行概括**,并标注占位符:
"贵司[日期]邮件称X `[核实 — 原文引用待确认]`。"
- **绝不自行填补空白。** 律师函中错误引用的合同条款是失去相对方律师信任的最快方式。
- 每个 `[核实 — 原文引用]` 标注必须在函件发出前的审核说明中予以标注。
**引用必须完整支撑主张。** 如催告函主张"第4.2条要求收到发票后30日内付款",
所引条款必须覆盖义务本身、触发条件及期限。如仅覆盖其中一项,
需分拆引用(如"第4.2条(付款义务);第4.3条(30日期限)")
或限缩主张范围。仅支撑部分主张的合同引用,
会被相对方以完整文本反击、扭转局面。
## 主动披露弱主张
当法律或事实对某项主张不利时,不要粉饰。催告函中的某项主张较弱时——
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案例支持对方、损失计算牵强——需向发函方标注:
> "此处[主张/理论]较弱,理由:[法律依据/事实]。可选方案:(a) 以[替代表述]坚持,
> (b) 撤回并依赖[更强主张],或 (c) 作为引子保留但用语谨慎。
> `[审核 — 战略判断]`。"
过度主张的催告函会收到列举所有超越之处的回函,
转移筹码、耗尽后续空间。最有力的催告函是承认弱处的那封——
让相对方无话可说。
## 避免重复
如有既往函件往来,应呼应关键表述——
相同的违约定性、相同的核心义务框架、相同的交易名称。
不要整段摘抄。形式雷同的催告函表明事态无进展;
新函件应推进局面(新事实、新期限、新后果),而非重复既有内容。
> **对外交付物注意**:起草的催告函将发送给对方当事人。
> **请勿**在发出的函件上标注"内部工作文件 — 律师保密义务适用"。
> 发函后检查清单和录入文件属于内部工作文件,**需要**标注。
## 立场背景
起草催告函本质上是主张——发函方在提出请求。
阅读实务配置文件中的 `## 立场` 部分:
- **原告/权利人**(本技能默认立场):催告函与立场一致。
函件即主张,语气、后果表述和请求内容均遵循原告立场剧本。
- **被告/应诉方**:被告发催告函较少见,但确实存在——
被告方可能发送反催告、追偿请求,或就无关事项发出催告函。
起草前请确认:"您表示被告立场为默认。本次是原告立场(您提出主张),
还是其他立场?"
- **混合/不定**:每函确认一次立场,语气和默认签署人可能不同。
对于主要接收函件而非发函的企业法务,请转至 `demand-received`——
该技能处理收到的催告函。
## 本案立场确认
在起草前门控之前,确认案件层面的立场。
催告函的语气和条款因案而异,不是实务默认值。
请阅读录入文件中的 `## 本案立场` 部分(如有);
如无,请询问:
> **本案立场。** 催告函的语气和条款因案而异,不是实务默认值。请确认:
> - **语气:** 温和 / 中等 / 强硬?(取决于双方关系、金额、诉讼可能性)
> - **回复期限:** 根据请求性质,什么是合理的?
> (付款请求通常14日;履行催告通常30日;停止侵权通常7日——
> 但合同或协议可能有约定)
> - **保护性标注:** 是否需要注明"本函仅为调解/和解协商目的,
> 不构成对任何事实的自认"?
> (中国《民诉法解释》第107条仅覆盖诉讼中,诉前协商函件**不自动享有保护**,
> 需特别注明;此保护力度弱于英美法系的"without prejudice"制度)
> - **签署人:** 您本人、客户、法务总监、外部顾问?
> - **管辖权与仲裁条款检查:** 合同是否约定了仲裁条款或特定管辖法院?
> 如有,律师函可能被主张为程序性动作。
> - **诉前调解考量:** 是否考虑在函件中嵌入诉前调解建议?
> (中国法院系统推行诉前调解,可能影响后续诉讼时效)
> 请勿假设。阅读案件档案中的既往函件(如有)——它确立了行文基准。
以上确认结果将决定语气用词、后果表述、保护性标注、
签署格式和履行期限。未在录入时确认的立场需在此补全——
不得回退至实务层面的默认值。
## 地域假设
本草案假设录入中已确认的地域和
该地域适用的和解通讯保护规则。
中国《民诉法解释》第107条**仅覆盖诉讼中**和解妥协,
⚠️ 与美国FRE 408(覆盖诉前+诉中)存在重要差异:
| 阶段 | 美国法(FRE 408) | 中国法(民诉法解释107条) |
|------|-------------------|--------------------------|
| 诉前协商 | 受保护 | **不受保护** ⚠️ |
| 诉讼中和解协商 | 受保护 | 受保护 |
**实践影响**:诉前发出的律师函如含有和解意图,在中国不自动享有保密保护。
如需保护,应:
1. 在函件中明确注明"本函仅为调解/和解协商目的,不构成对任何事实的自认"
2. 明确告知用户此保护力度弱于英美法系"without prejudice"制度
3. 建议用户评估是否在函件发出前寻求法律意见
法律规则、期限、费用转移(一般民事无此规则)和法定依据因地域而异。
如涉及不同法院、相对方所在地、或法律选择问题,
草案可能不适用——发出前请确认。
## 加载上下文
-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demand-letters/[slug]/intake.md`
——必填;缺失则拒绝执行
-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profile.md`
→ 律师函实务(模板路径、保险索赔通知时机、
案件创建实质重要性阈值)、团队风格(保密标注格式、
外部顾问指示格式供语气参考)。
**语气、履行期限、标注和签署人来自 `## 本案立场` ——属于案件层面,非实务层面。**
-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matters/_log.yaml`
——检查是否存在相关案件(相同相对方),提供交叉链接
### 策略要点跳过处理
如录入文件中有 `strategic_block: skipped` 或 `partial`,
在执行起草前门控前提示用户:
> 录入文件跳过了[全部/部分]策略要点(筹码、 BATNA、语气、保密过滤器)。
> 现在起草将产出可用的函件,但策略部分将是通用版本,
> 并标注 `[专家核实]`。
>
> - **现在完善策略要点** —— 暂停,返回 `/demand-intake [slug] --resume-strategic`
> - **仍继续** —— 继续起草前门控;下游部分将标注
如选择"仍继续",所有依赖已跳过策略问题的函件部分
将获得 `[专家核实: [具体问题]]` 标注。
## 标志参数
- `--跳过门控` → 绕过起草前检查清单。
可用但需记录;仅在检查清单已单独运行并有记录时使用。
- `--版本=N` → 以 `draft-vN.docx` 起草(默认:下一个版本号)
## 起草前门控
**本流程在任何起草之前执行。如用户未参与,停止。**
```
起草前检查清单 — [slug]
1. 保密义务过滤器
根据录入文件保密过滤器:[列出]
确认:以上内容均不出现于草案? [y/n]
2. 自认风险
根据录入文件自认风险:[列出]
各项表述是否已控制或移除? [y/n 每项]
3. 以物抵债/清偿协议
根据录入文件:[标注风险,如有]
催告是否无意中满足或接受了独立债权请求? [y/n]
(参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28条关于以物抵债的规定)
4. 《民诉法解释》第107条姿态
研究受理法院适用的和解通讯保护规则。
⚠️ 注意:中国第107条仅覆盖诉讼中,诉前协商函件不自动受保护。
录入显示:[受保护 / 不受保护 / 因案而异]
草案将[包含 / 省略]保护性声明,并将在实质上——
而非仅在标注上——支撑该姿态。
本函件阶段:[诉前 / 诉讼中]
诉前函件建议注明:"本函仅为调解/和解协商目的,不构成对任何事实的自认"
确认。
5. 保密义务边界审查
草案中的任何语句是否泄露了内部法律分析的实质内容(而非仅结论)? [y/n]
如是,起草前需重新表述。
- (中国《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保密义务,不存在"privilege waiver"概念,
+ (中国《律师法》(2026修正)第41条规定律师保密义务,不存在"privilege waiver"概念,
需主动审查保密边界)
6. 语气姿态
录入显示:[关系维系 / 中等 / 强硬追诉]
这将决定用词、框架和后果表述。确认。
7. 事实准确性
草案中的每项事实必须核实。不是"大概正确"——必须核实。
列出尚未核实的事实,将标注 [核实: ___]。
⚠️ 中国法特别提示:
- 中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证据开示制度(discovery),
但存在举证期限、证据交换和书证提出命令(民诉法解释第112-113条)。
如涉及证据保全需求,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84条。
- 中国无"fee-shifting"一般规则(一般民事无,特定情形如知识产权案件除外)。
后果表述中提及"律师费"时需谨慎。
- 如涉及竞业限制主张,请引用《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
```
只有在用户逐一确认后才能继续。
空白确认的检查清单比没有检查清单更糟糕。
## 模板选择
### 步骤1:参考模板
查阅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profile.md`
→ 律师函实务 → 催告类型对应的参考模板表。
- **有参考模板**:阅读模板。匹配结构、语气、签署格式、保密标注、
常规章节顺序。参考模板即为模板。
- **无参考模板**:使用下方的软模板(根据催告类型)。
### 步骤2:软模板(仅在无参考模板时使用)
各为框架——标题和预期内容。根据事实需要进行调整。
**付款催告函框架:**
1. 当事人及关系背景(1段)
2. 事实——义务来源(合同条款/发票/订单)、日期
3. 违约——应付金额、到期日、发生了什么(或未发生)
4. 催告——具体金额、期限、付款方式
5. 后果——委托律师代理、利息、费用、追偿、诉讼
6. 证据保全通知(如相关)
7. 签署格式
**违约/履行催告函框架:**
1. 当事人及协议(识别合同——生效日期、当事人)
2. 主张违反的义务——合同条款、简要说明
3. 违约——具体事实、日期、现有证据
4. 履行——具体何种履行可补救;补救期限(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
5. 不补救的后果——解除、损害赔偿、合同中的特定救济
6. 权利保留
7. 签署格式
**停止侵权通知框架:**
1. 当事人及我方权利(商标/著作权/合同/商业秘密——识别权利基础)
2. 侵权/违法行为——具体行为、日期、证据
3. 催告——立即停止、删除、说明既往使用、书面确认合规
4. 合规期限
5. 不合规的后果——诉讼、行为保全(如《民事诉讼法》第103条)、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如《著作权法》第54条)、法定赔偿
⚠️ 注意:中国一般民事无 statutory damages(法定赔偿仅限知识产权案件)
6. 证据保全要求(相关文件、数据、系统、通信的保全)
7. 签署格式
**离职后义务催告函框架:**
1. 当事人和关系背景(前员工、入职离职日期)
2. 义务——违反的离职后义务(保密、竞业限制、知识产权归属);
引用协议条款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3. 具体被指控行为
4. 催告——停止、交还财产/知识产权、书面确认合规、
如适用重申不贬损义务
5. 后果——诉讼、行为保全、⚠️ 律师费一般由各自承担(中国无fee-shifting一般规则)
6. 非正式解决提议(如策略适当)
7. 证据保全要求
8. 签署格式
**证据保全要求函框架:**
1. 当事人和背景——预期纠纷
2. 范围——文件、数据、系统、通信的类别
3. 保管人——预期持有相关材料的具名人员
4. 时间范围
5. 积极保全义务——暂停自动删除、保全元数据、保全设备
6. 毁灭证据后果——不利推定(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5条)、
书证不利推定(依据第48条)、妨害民事诉讼制裁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罚款、拘留)
7. 确认请求
8. 签署格式
## 起草规则
0. **分批交付货物合同的默认处理。** 对于涉及分批交付货物合同
(多批次装运、批次或随时间多次交付)的合同违约催告,
默认使用《民法典》第633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确立的框架——"分批标的物的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而非《民法典》第610条的不符合约定规则或单批交付买方救济框架。
《民法典》第610条规定: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对于分批交付合同,第633条进一步规定:
当事人对分批交付的标的物解除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否则,分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
买受人仅就不能得到的部分要求解除合同,
但不能实现的程度达到解除整个合同的条件时,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起草分批交付货物违约催告函时:
- 主要引用 `[引用: 《民法典》第633条 —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610条 — 不符合约定的法律后果]`,
而非仅引第610条。
- 将《民法典》第577-584条(违约责任)和第617-623条(买卖合同)
作为救济条款引用,但用第633条术语表述违约标准。
- 在草稿上方的 `[签署人提示:]` 中向签署人标注:
"本函依据《民法典》第633条(分批交付)起草。
请确认合同的交付结构支持分批交付合同的定性后再发出。"
- 如合同交付结构在录入中不明确(如录入写"分三批交付"但未确认
合同是否约定为分批交付还是为方便而拆分的一次性交付),
标注 `[核实: 本合同是否属于《民法典》第633条规定的分批交付合同?]`
——不得默示主张第633条适用。
单批交付违约:使用《民法典》第610条表述。
分批交付违约:使用《民法典》第633条。
不得混用。
1. **具体性优于形容词。** "贵司于2026年3月14日发送X"优于
"贵司反复且不当发送X"。形容词过多说明事实单薄。
2. **事实应可溯源。** 每项事实主张均对应文件、日期或证人。
暂无法核实的:`[核实: 具体主张]`。
3. **引用用占位符。** 任何法律依据处用 `[引用: 法规/条款/案例]`。
不得捏造引用。用户如在录入中提供了依据,如实使用。
4. **后果表述与语气姿态匹配。**
- `关系维系`:"我们希望在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解决此事。"
- `中等`:"如未在[N]日内补救,我们将考虑包括诉讼在内的选项。"
- `强硬追诉`:"未在[N]日内补救将导致立即采取法律行动,
包括[具体救济]。"
- ⚠️ **中国法特别提示**:中国无 fee-shifting 一般规则,
提及律师费时需谨慎(仅特定情形如知识产权案件可主张)。
5. **内嵌替代表述。** 语气可能有分歧处,草案包含紧凑替代方案。格式:
> *随附发票人民币X元仍未结清。*
> [或更强硬表述:*贵司未支付随附发票人民币X元,该款项已于[日期]到期。*]
6. **除非有意,不得将和解讨论纳入正式记录。**
如录入标注该函件在本地域不享有和解通讯保护,
草案不包含任何和解妥协提议、"本函仅为调解目的"框架
或可能被定性为和解通讯的内容。
需注意:保护取决于实质和语境,而非标注。
7. **保密标注按团队风格执行。**
严格按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profile.md`
保密惯例执行。
## 输出
### 主要输出: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demand-letters/[slug]/draft-v[N].docx`
使用 `docx` 技能生成信函格式 .docx:
- 信头/发函方地址栏
- 日期
- 收函方地址栏
- 事由行(简洁;不暴露策略要点)
- 称呼
- 正文(按模板+起草规则)
- 结尾
- 按录入的签署格式
⚠️ **重要**:发出的函件**不得**包含"内部工作文件 — 律师保密义务适用"标注。
该标注仅用于内部工作文件。
### 对话内审核
以可读纯文本展示草案供用户审核和请求修改。
写入最终 .docx 前迭代。
### 发出门控(草稿结尾提示)
在对话展示和任何内部预览中附上以下内容,
与正文分开——这是面向审核人的提示,不是函件正文,
发出前需删除:
> 本函为供律师审核的催告函草案,并非可发出的函件。
> 发出可能构成法律通讯,产生《民诉法解释》第107条影响(如为诉讼中函件)、
> 诉讼时效影响,并启动纠纷、反诉和时效计算。
> **须经执业律师审核、修改并承担专业责任后方可发出。**
> 未经审核不得发出本草案。
>
> ⚠️ **中国法特别提示**:
> - 诉前发出的函件不自动享有和解通讯保护(如需保护,请注明目的声明)
> - 中国无 fee-shifting 一般规则,提及律师费时需谨慎
> - 可能触发诉前调解程序(中国法院系统推行ADR)
> - 如合同有仲裁条款,需评估对后续争议解决的影响
### 引用核实
每个 `[引用:___]` 占位符——以及从录入或参考模板中获取的任何引用——
在核实前均为未核实状态。
发出前,必须通过中国法律检索工具
核实准确性、有效状态和后续变化。
律师函和起诉材料中出现捏造或错误引用可能导致处罚。
**来源标注。** 草案中每项引用标注来源:
`[元典智库]`、`[裁判文书网]`、
或通过法律检索连接器获取引用的具体 MCP 工具名称;
`[网络搜索 — 核实]` 用于网络搜索获得的引用;
`[模型知识 — 需核验]` 用于模型从训练数据中回忆的引用;
`[user provided]` 用于录入或参考模板中用户提供的引用。
标注 `核实` 的引用比工具获取的引用有更高的错误风险,
应优先核实。不得删除或合并标注——它们是签署人识别
发出前需核实哪些引用的最快速信号。
**不得静默补充。** 如配置的法律检索工具
对草案所需依据的检索结果很少或无结果,
报告发现内容并停止。
不得在不经询问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搜索或模型知识填补空白。应说明:
"检索返回[N]条结果,来自[工具]。[问题]的覆盖似乎较弱。
可选方案:(1) 扩大检索词,(2) 尝试其他检索工具,
(3) 网络搜索——结果将标注 `[网络搜索 — 核实]`,
应与一级来源核实后再依赖,
或(4) 保留 `[引用:___]` 占位符并在此停止。
您希望选择哪种?"
由律师决定是否接受较低置信度的来源;技能不能替律师做决定。
### 发函后检查清单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demand-letters/[slug]/checklist.md`
```markdown
[内部工作文件 — 律师保密义务适用 — 仅供内部使用]
# 发函后检查清单 — [slug]
**发送草案版本:** [v1 / v2 / 等等]
**发出日期:** [YYYY-MM-DD — 发出后填写]
**签署人:** [姓名]
**发出方式:** [EMS邮寄+公证书/普通邮寄+凭证/电子邮件/其他]
## 发出前(函件发出之前)
- [ ] 签署人最终审阅
- [ ] 事实准确性:所有 [核实] 标注已解决
- [ ] 引用:所有 [引用] 占位符已填写并通过法律检索工具核实(引用的法律为有效法)
- [ ] 保密标注已按团队风格执行——
注意:这是对外交付物;**发给对方的版本不得包含**"内部工作文件 — 律师保密义务适用"标注
- [ ] 和解通讯保护性声明 [有 / 无],与录入指定一致,实质与姿态相符
⚠️ 中国法提示:第107条仅覆盖诉讼中;诉前函件建议注明"本函仅为调解/和解协商目的"
- [ ] 内部抄送已清理(按录入分发清单)
- [ ] 保险索赔通知已发出(如团队惯例要求)
(依据《保险法》第21-2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
- [ ] 利益冲突已确认(如尚未清除)
- [ ] 管辖权和仲裁条款已检查(如合同有相关约定)
**发出前(实质性动作):**
阅读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profile.md`
中 `## 谁使用本技能`。如角色为非律师:
> 发出催告函会产生法律后果——产生记录,
> 可能触发时效和反诉,并可能产生信息泄露风险。
> 您是否已就此咨询律师?如已咨询,请继续。
> 如未咨询,以下是带给律师的一页简介:
>
> [生成一页摘要:相对方和争议、催告内容和期限、语气姿态、
> 《民诉法解释》第107条/和解通讯保护状态、
> 起草前门控中标注的保密义务和自认风险、
> 可能出现的问题、发出前应询问律师的事项。]
>
> 如需寻找执业律师:您所在地律师协会的律师推荐服务是最快的起点。
> 可联系当地司法局或律师协会查询。
未明确确认不得标记为已发出——请勿执行以下发出程序。
## 发出程序
- [ ] 送达方式已执行:[挂号邮寄+公证书 / EMS邮寄 / 电子邮件 / 其他]
- [ ] 送达凭证已保存(邮寄回执、电子邮件回执、快递确认单)
- [ ] 按分发清单发送副本
- [ ] 仲裁条款/管辖约定已评估(如适用)
## 发出后
- [ ] 合规期限已列入日历:[YYYY-MM-DD]
- [ ] 无回复的升级计划:[下一步 + 日期]
- [ ] 跟进检查已列入日历:[日期——通常为期限后2个工作日]
- [ ] 已在 `_log.yaml` 中创建案件:[是 / 否——见下述实质重要性判断]
## 实质重要性判断
**经验法则显示:** [重要 / 不重要]
**理由:** [催告类型 / 风险敞口 / 相对方类型]
**您的判断:** [重要 → 创建案件] [不重要 → 仅记录于催告函档案]
如判断为重要:
使用 `source: demand-letter` 从本录入预填充字段触发 `litigation-matter-intake`。
如用户选择不创建:更新录入 `status: drafted`(用户确认发出后为 `sent`)。
记录保留在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demand-letters/`。
## 中国法特别提醒
- **诉讼时效**:催告函可能中断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95条),
建议记录发出日期
- **诉前调解**:中国法院系统可能将催告函转为诉前调解案件
- **证据保全意识**:如后续可能进入诉讼,建议同步保全相关证据
```
### 案件自动创建选项
起草并写入检查清单后,按经验法则评估实质重要性:
- **默认创建案件,如有任一:**
- 催告类型为"停止侵权"、"违约履行"、
"离职后义务"或"证据保全"
- 请求金额 ≥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profile.md`
中等严重程度档位
- 相对方为客户、竞争对手或按地域特点为频繁对抗方
- **否则默认不创建**
呈现判断:
> 实质重要性经验法则:[结果]。[一句话理由。]
> 在 `$LEGAL_AGENT_PROFILE_HOME/litigation-legal/matters/_log.yaml`
> 中创建跟踪案件?(默认:[是/否])
如用户接受:使用预填充字段(相对方、类型、地域、`source: demand-letter`、
初始主张、内部利益相关方)触发 `matter-intake`。
用户审阅预填充字段并确认。
如用户拒绝:更新录入 `status: drafted`
(用户确认发出后更新为 `sent`)。
记录保留在催告函档案中。
## 版本控制
不得覆盖已发出的草案。发出后修订的,使用 `draft-v2.docx`。
发送版本历史本身就是相对方收到什么的记录。
## 本技能不包含的内容
- **发送函件。** 仅起草。用户自行发送。
- **核实引用。** `[引用:___]` 占位符保持为占位符。
用户如在录入中提供了依据,则使用;否则留空。
捏造引用是执业风险。
- **绕过起草前门控。** 即使使用 `--跳过门控`,
技能也需在草案文件中注明门控已跳过及其原因。
- **改写入档。** 如录入内容单薄,将用户退回 `demand-intake`。
草案质量取决于录入内容。
- **判断实质重要性。** 经验法则提供默认值;用户的判断为最终记录。
## 中国法律检索工具参考
元典法规案例接口
## 中国法关键法规索引
| 需求 | 中国法依据 |
|------|-----------|
| 诉讼中和解妥协保护 | 《民诉法解释》第107条 ⚠️ 仅覆盖诉讼中 |
- | 律师保密义务 | 《律师法》第38条 |
- | 刑事辩护律师保密权 | 《刑事诉讼法》第46条 |
+ | 律师保密义务 | 《律师法》(2026修正)第41条 |
+ | 刑事辩护律师保密权 | 《刑事诉讼法》第48条 |
| 证据保全 | 《民事诉讼法》第84条 |
| 行为保全/财产保全 |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 |
| 不利推定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5条 |
| 书证不利推定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8条 |
| 妨害民事诉讼制裁 |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
| 以物抵债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28条 |
| 分批交付合同解除 | 《民法典》第633条 |
| 标的物不符合约定 | 《民法典》第610条 |
|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577-584条 |
| 买卖合同 | 《民法典》第617-623条 |
| 竞业限制 | 《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 |
| 保险索赔通知 | 《保险法》第21-22条 |
| 诉讼时效中断 | 《民法典》第195条 |
|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 | 《著作权法》第54条等 |
| 群体诉讼/代表人诉讼 | 《民事诉讼法》第53-54条 |
| 书证提出命令 | 《民诉法解释》第112-113条 |